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結合我校具體情況,為促進學生德、智、體、美、勞全面發展,特制定本辦法:
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
第一條:新生須持相關證件并按學校規定,到咨詢中心辦理入學手續,并建立學籍檔案,新生必須按照學校統一安排及時到校上課,否則按曠課處理。
第二條:取得學籍的新生,學校發放學生證,建立學生學籍檔案。學生學籍內容包括:學生檔案卡,入學登記表,操行量化評定,獎勵或處分,畢業登記表等材料,學生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,學生畢業時交校就業辦。
第三條:入學新生必須參加由學校組織的入學教育和軍事訓練,無故缺席者,按曠課論處。
第二節 考勤與請假
第四條: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活動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各項組織活動。
第五條:學生上課、上自習等教學活動,都要實行考勤,不得遲到、早退和曠課,因故不能參加者,必須請假,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,一律以曠課論處。
第六條:學生參加集體勞動、軍訓、實訓、考試等不準請假,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假者,應從嚴掌握,并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,學生因病請假必須附有關醫療單位的證明。
第七條:對多次遲到、早退或曠課的學生,應該批評教育和責令檢查,在學習期間遲到或累計曠課20課時(按實際曠課課時計,遲到、早退累計三次計一課時)以上(含20課時)者應責令其檢討,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情節嚴重的,勒令其退學(不退學費)。
第八條:對學生理論課、實訓課、自習課、晚自習、軍訓等考勤由班主任或班長負責,每天登記遲到、早退、缺勤情況。班主任每天要點名或抽查。
第九條:學生請假三天以內(含三天)的,由班主任批準;請假四天至七天(含七天)的,由學生處審批;請假八至十五天(含十五天)的由學區審批;請假十五天以上由校長審批,并報送學生處備案。學生請假須寫請假條(假條一式三份,班主任一份、班級一份、自己留一份),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離校,假滿后到審批假條的負責人處銷假,并報送學生處。
第三節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
第十條: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教學環節的考核,考核成績記入本人檔案。
第十一條:考核可以采取考試、考查、評語、鑒定等形式,成績一律采取記分制。考試包括單科、階段性、綜合性、相關認證考試等,實訓環節可采取讓學生寫報告,輔導教師給出評語辦法記載;軍訓采取個人小結、組織鑒定的方式進行。
第十二條:學生缺課累計達到某門課程總教學課時數的三分之一,必須經教務處批準,否則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試;有實訓作業等環節的課程,學生如不按期交作業和實習報告等,平時成績作不及格記錄,并不得參加相關考試,等補交作業后另安排補考,補考不及格者,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。
第十三條:考試評分,以該課程的階段性考試和綜合性考核為主,適當參考平時成績。
第十四條:教師須在考后三天內將考試成績及試卷交教務處,考試成績須通知家長。
第十五條: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各類考試的,必須事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,經批準后方可緩考,否則以缺考論處。
第十六條:考試作弊或曠考的學生,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,并注“作弊”或“曠考”字樣,不準正常補考。若確有悔改表現者,經教務處批準,可再給一次補考機會,考試作弊者,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
第十七條:補考由教務處統一安排,補考成績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記,拒絕參加補考的,按零分計算。
第十八條: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,主要依據學生平時的在校表現:采取個人小結,班主任或民主評議的形式,寫出實際表現的評語,考核鑒定一般一個月一次。對違紀學生,按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。
第四節 轉專業
第十九條:學生入學后,無正當理由,不得申請轉專業。
第二十條: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可申請轉專業:
學生確有特長,自愿轉專業學習的,經教務處核實,學區負責人審批后,在費用結清的情況下。
個別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,不能在原專業學習,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。
1、學校認為某種特殊情況,不轉專業就無法繼續學習者。
2、根據就業形勢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,學校認為確有必要調整 少量學生轉專業的。
第二十一條: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予考慮轉專業:
1、轉專業時要求退減費用者;
2、無正當理由者;
3、已轉過一次專業者;
4、入學時間超過一個月者;
第二十二條:學生申請轉專業的手續,按下列辦法辦理:
1、須本人寫出申請,班主任簽字,所在學區負責人審核同意,報學校審批。
2、審批后,須到咨詢中心辦理相關手續,到新班班主任處報到。
第五節 休學、停學、復學、退學
第二十三條: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給予休學;
1、因病經省級以上醫院診斷并開證明,需停課治療。
2、因特殊原因,本人提交申請學校認定需休學者。
3、自愿參軍的學生,鄉武裝部出證明,同意休學。
4、學生休學一般以半年為年限,確實因病由學生本人申請(附病歷證明、經父母同意)經教務處及學生處審查,報學區負責人審核,校長批準,可連續休學一年,超過一年的需辦理續休手續。
第二十四條:學生因某種原因需中途停學,但不符合休學條件的,經本人申請,由教務處及學生處審查,報學區負責人審核,可保留學籍一年,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,取消學籍。
第二十五條: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:
1、休學期滿,及時上交復學申請,經教務處及學生處審核后,由學區負責人簽字同意復學。
2、因傷病休學的學生,申請復學時除執行第一款規定外,還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復查合格,方可復學。
3、休學期間,如有嚴重違法行為,應取消復學資格。
第二十六條: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自動退學:
1、休學期滿后一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。
2、復學經復查不合格,且強硬要求復學者。
3、經學校動員,因病需休學而不愿休學,且耽誤課程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。
4、在校期間受過記過處分超過兩次者,受留校察看處分超過一次者。
5、本人申請退學,經說服教育無效者。
第二十七條:自動(勒令)退學或被學校開除的學生,學校不予退還相關費用。
第六節 結業
第二十八條:學生結業時需做全面鑒定考核,其內容為德、智、體、美、勞等五方面,包括思想意識、道德品質以及學習、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。先自我鑒定,班主任作出評語,由教務處組織鑒定委員會最后評定。
第二十九條:學生在各方面都合格的情況下,學校發給結業證書。
第三十條:綜合素質較差或鑒定不合格者,不發結業證書,且學校不予推薦工作。
上海萬通學校學生處
新能源汽車技術工程師
高端車診斷與維修工程師
軌道交通與汽車商務
公網安備??滬ICP備20011826號-1 版權所有:北京朗杰科技有限公司